柳州市陽和工業(ye) 新區規劃建設局(簡稱“業(ye) 主單位”)委托航天维多利亚老品牌vic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航天维多利亚老品牌vic”)對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地塊(以下簡稱“項目地塊”)開展土壤汙染狀況初步調查。
地塊總占地麵積為(wei) 142319.361m2。地塊由2個(ge) 區域組成,分別為(wei) 區域1: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麵積:136411.595m2);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區域(麵積:5907.766m2)。地塊在上世紀90年代早期為(wei) 山地,後續開發為(wei) 工業(ye) 用地。
本次調查期間,區域1: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分為(wei) 三個(ge) 台階,台階一北部進行機械停放和機械維修,南部進行玻璃和鋁合金製品倉(cang) 儲(chu) ;台階二為(wei) 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生產(chan) 區域,已於(yu) 2018年停產(chan) ,生產(chan) 廠房未拆除,生產(chan) 設備仍遺留在原生產(chan) 廠房內(nei) ;台階三未進行過工業(ye) 生產(chan) ,曆史上空置,目前租賃給其他公司(共計8家 ,主要為(wei) 水泥加工、瀝青製造、貨物貯存類企業(ye) )使用。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區域,區域西部家具廠已於(yu) 2015年停產(chan) ,廠房作為(wei) 建材倉(cang) 庫自用,部分廠房租賃給其他公司(汽車配件包裝、水泥貯存)使用,區域中部床墊廠現已停產(chan) 作為(wei) 倉(cang) 庫自用,區域東(dong) 部曆史至今一直為(wei) 山地。
根據業(ye) 主提供的《柳州市舊城改造柳州市冶煉廠及周邊片區土地熟化項目控製性詳細規劃》,地塊未來擬規劃作為(wei) 二類居住用地和商業(ye) 用地,二類居住用地屬於(yu)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商業(ye) 用地屬於(yu)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類用地。本次調查對地塊整體(ti) 統一標準,從(cong) 嚴(yan) 按照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作為(wei) 本項目地塊內(nei) 的土壤環境質量評估標準。
本次調查依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2017年)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的要求開展相關(guan) 工作,采用專(zhuan) 業(ye) 判斷布點法進行點位布設,點位兼顧已識別出的疑似汙染區域,並在未覆蓋到的疑似汙染區域補充布設監測點位,調查監測工作內(nei) 容包括:
· 初步調查階段
Ø 在地塊內(nei) 共設置了37個(ge) 土壤監測點位,區域1: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台階一設置了6個(ge) 土壤監測點位(SB4~SB9),每個(ge) 土孔中采集3個(ge) 土壤樣品;台階二設置了19個(ge) 土壤監測點位(SB10~SB12、SB13-1 SB13-2、SB14~SB27),每個(ge) 土孔中采集3個(ge) 土壤樣品;台階三設置了8個(ge) 土壤監測點位(SB32~SB39),每個(ge) 土孔中采集2個(ge) 土壤樣品;區域2:家具廠&床墊廠區域設置了4個(ge) 土壤監測點位(SB1~SB3、SB40),每個(ge) 土孔中采集3個(ge) 土壤樣品;此外在地塊邊界外北側(ce) 20米處的空地內(nei) 設置了1個(ge) 土壤和地下水對照監測點(DZ);
Ø 在調查過程中,在SB1、SB8、SB10、SB11、SB15、SB16、SB20、SB26、SB27和DZ位置處均安裝了地下水監測井,由於(yu) 這些區域的地下水水位均大於(yu) 最大鑽孔深度15.4米,故未在上述位置中采集到地下水樣品,在每個(ge) 監測點位的底部額外采集1個(ge) 土壤樣品;僅(jin) 在SB4、SB18、SB19位置處的地下水監測井中采集到地下水樣品;
Ø 共送檢了126個(ge) 土樣和4個(ge) 地下水樣(均包含現場平行樣)。現場質量控製樣品包括11個(ge) 土壤現場平行樣、1個(ge) 地下水現場平行樣,1個(ge) 設備清洗樣、2個(ge) 現場空白樣和5個(ge) 運輸空白樣;
Ø 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因子包括pH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項(6項重金屬、六價(jia) 鉻、27項揮發性有機物、11項半揮發性有機物)以及其他項目中的4項重金屬、4項揮發性有機物、10項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6~C9和C10~C40);此外,依據華錫的生產(chan) 特征,加測了重金屬鋅、錫和氰化物。
· 補充調查階段
Ø 在柳州華錫銦錫材料有限公司區域台階二設置了1個(ge) 地表水采樣點,在地塊外西北側(ce) 和東(dong) 南側(ce) 分別設置了1個(ge) 對照監測點;
Ø 共送檢8個(ge) 土壤樣品和1個(ge) 地表水樣;
Ø 土壤和地表水的監測因子包括pH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項(6項重金屬、六價(jia) 鉻、27項揮發性有機物、11項半揮發性有機物)以及其他項目中的4項重金屬、4項揮發性有機物、10項半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烴(C10~C40);此外,還檢測了重金屬鋅、錫和氰化物。
土壤分析結果:
土壤分析結果表明,12種重金屬(砷(5.48~1420 mg/kg)、鎘(0.02~54.90 mg/kg)、銅(14~1240 mg/kg)、鉛(3~4580 mg/kg)、汞(0.06~1.41 mg/kg)、鎳(33~964 mg/kg)、銻(0.42~7160 mg/kg)、鈹(0.13~11.60 mg/kg)、鈷(1.99~371 mg/kg)、釩(47.80~410mg/kg)、鋅(83~666 mg/kg)、錫(1.50~783 mg/kg))、4種揮發性有機物(苯(0.30 mg/kg)、甲苯(0.27 mg/kg)、間,對-二甲苯(0.12~0.13 mg/kg)、鄰二甲苯(0.06~0.07 mg/kg))、5種半揮發性有機物(苯並(a)蒽(0.14 mg/kg)、䓛(0.37 mg/kg)、酸二(2-乙基己基)酯(1.00~5.87 mg/kg)、苯並(b)熒蒽(0.30 mg/kg)、苯並(a)芘(0.10 mg/kg))和石油烴(C10-C40)(25.10~2940 mg/kg)在全部/部分樣品中被檢出。
其中,7種金屬(砷、鎘、鉛、鎳、銻、鈷、釩)和石油烴(C10~C40)的檢出濃度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砷的最大濃度為(wei) 142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22.67,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0.5m,超標率為(wei) 7%;鎘的最大濃度為(wei) 54.9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1.75,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15m,超標率為(wei) 12%;鉛的最大濃度為(wei) 458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10.45,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0.5m,超標率為(wei) 2%;鎳的最大濃度為(wei) 964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5.43,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15m,超標率為(wei) 70%;銻的最大濃度為(wei) 716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357,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0.5m,超標率為(wei) 7%;鈷的最大濃度為(wei) 371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4.3,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5m,超標率為(wei) 12%;釩的最大濃度為(wei) 41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0.37,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2.5m,超標率為(wei) 12%;石油烴(C10~C40)的最大濃度為(wei) 2940mg/kg,最大超標倍數為(wei) 2.56,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0.5m,超標率為(wei) 2%。
地下水分析結果:
地下水分析結果表明,8種重金屬(砷(0.53~9.26 μg/L)、鎘(0.1 μg/L)、銅(2.58~9.47 μg/L)、汞(0.06~1.26 μg/L)、鎳(0.87~13.3 μg/L)、銻(3.04~65.2 μg/L)、鈷(0.22~2.67 μg/L)、釩(0.69~25.7 μg/L))、5種揮發性有機物(氯仿(0.9 μg/L)、甲苯(0.7 μg/L)、乙苯(0.7 μg/L)、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4.4 μg/L))、2種半揮發性有機物(萘(1.9 μg/L)、苯胺(0.7 μg/L))和石油烴(C10~C40)(40~8380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樣品中檢出。其中,MW4地下水樣品中的汞(1.26 μg/L)和石油烴(C10~C40)(8380 μg/L),MW18地下水樣品中的銻(65.2 μg/L),MW19地下水樣品中的銻(60.4 μg/L),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II類水質標準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汙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補充調查分析結果
對照點土壤分析結果表明,11種重金屬(砷(24.4~40.5 mg/kg)、鎘(0.07~0.43 mg/kg)、銅(27~68 mg/kg)、鉛(18~60 mg/kg)、汞(0.13~0.22 mg/kg)、鎳(27~159 mg/kg)、銻(1.48~2.43 mg/kg)、鈹(0.12~2.22 mg/kg)、鈷(2.63~59.8 mg/kg)、釩(75.8~164 mg/kg)、鋅(58~138 mg/kg))和石油烴(C10-C40)(6~27 mg/kg)在全部/部分樣品中被檢出。其中,重金屬鎳的最大濃度為(wei) 159 mg/kg,超過了《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超標倍數為(wei) 0.06,最大汙染深度為(wei) 11.5m。
地塊內(nei) 地表水分析結果表明,10種重金屬(砷(2.58 μg/L)、鎘(1.63 μg/L)、銅(13.7 μg/L)、鉛(18.9 μg/L)、鎳(59.6 μg/L)、銻(0.66 μg/L)、鈹(0.28 μg/L)鈷(6.82 μg/L)、釩(0.48 μg/L)、鋅(696 μg/L))和1種揮發性有機物(氯仿(6.71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樣品中檢出,檢出濃度均未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排放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II類水質標準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汙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從(cong) 兩(liang) 次分析結果可以看出,3個(ge) 對照點土壤樣品中的重金屬鎳(159 mg/kg 、176 mg/kg、234 mg/kg)的檢出濃度超過了《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且初步采樣階段和補充采樣階段采集的對照點土壤樣品中重金屬鎳的檢出濃度均處於(yu) 同一數量級範圍內(nei) ,可以判斷地塊內(nei) 土壤樣品中重金屬鎳的檢出濃度受到環境背景值的影響。
結論:
根據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guan) 法規和政策,應針對土壤汙染狀況初步調查中識別出的土壤汙染區域和地下水汙染區域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以明確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的具體(ti) 汙染程度和範圍,指導後續地塊再開發利用工作,保護環境和人體(ti) 健康。基於(yu) 本次調查結果,提出如下建議:
(1)地塊汙染以表層雜填土為(wei) 主,少數點位為(wei) 深層汙染,建議加強地塊的使用管理,減少外來汙染源和生產(chan) 活動對地塊帶來的影響;
(2)在詳細調查階段,對初步調查劃定的汙染區域,采用 20m x 20m網格加密布點,明確汙染範圍及空間分布;
(3)建議本地塊在開發利用前不得有任何生產(chan) 經營活動,在今後的地塊開發建設活動中,做汙染好防滲等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地塊內(nei) 土壤地下水汙染的發生。